修繕房屋漏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1號
CTDV,111,簡,1,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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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智民 
被   告 陳艾杉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四樓之一房屋上方兩間浴廁均依如附件所示之修復方式,修復至不漏水之程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 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本件原告起訴時, 因無法提出預估修繕費用之資料,故本院先以訴訟價額不能 核定狀態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而經送鑑定後,原告已確定其預估修繕費 用為請求金額為243,000元(200,000+43,000=243,000), 其請求標的金額已低於上開規定之50萬元,本院依職權改行 簡易訴訟程序,合先說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之1房屋(下稱系爭4樓之1房屋),自民國106年6月起天花 板即有漏水之情形(下稱系爭損害),期間已通知被告處理 並檢修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1房 屋(下稱系爭5樓之1房屋)漏水情形,惟被告至今未處理。 原告於109年6月24日聲請高雄市左營調解委員調解,但雙 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而調解未成立。爰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 系爭5樓之1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並將原告所有系爭4樓之1房 屋天花板損壞部分予以修復,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1項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原告應就所受系爭損害自負舉證之責,豈能僅 憑幾張照片即貿然將侵害之原因歸咎於被告,就算有漏,也 應該由雙方共同負擔,但事實上就是沒有漏水。確定沒有漏



水後,原告應該賠償其出席費、車馬費、鑑定費,公共浴廁 占用費,答辯狀的律師費用,若是有漏水,請原告舉證,用 手機錄影,不要自己噴水,水無法滴下來,還修圖照片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為系爭4樓之1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5樓之1房屋所 有權人。
五、本件爭點為:
(一)系爭4樓之1房屋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其滲漏水之原因是 否為5樓之1房屋所造成?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5樓之1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並將系 爭4樓之1房屋天花板損壞部分予以修復,有無理由?其方 式應如何修復?修復金額應以若干為當?
六、本件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系爭4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其廁所旁邊的 臥室漏水,及兩間浴廁漏水,並造成天花板產生壁癌等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4樓之1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現場 相片等件為證(見補字卷第7-9、15頁、本院卷第23頁) ,現場且經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劉昌南吳家德於 110年9月11日會同兩造至現場勘查,可見次臥之天花板有 相當嚴重之白華現象和油漆剝落(2X3公尺),另於客廳 與主臥室天花板,也有小範圍滲漏水痕跡(15X20公分) 等情,有現場勘查照片在卷可佐(見鑑定報告第31-36頁 )。而白華是水泥水化物中的氫氧化鈣溶於水滲出混凝土 表面而析出,在與空氣中二氧化碳生成碳酸鈣,固著於混 凝土表面呈白色,此種現象稱為混凝土的「白華」,俗稱 為壁癌,足見系爭4樓之1房屋之次臥及客廳、主臥,先前 確有自天花板滲漏水之情形,且其滲漏水範圍相當大,且 應已持續一段期間,方會造成上開範圍不小且嚴重之白華 。被告雖主張:系爭4樓之1沒有漏水,是原告假造的照片 且自行噴水營造之假象云云,惟參諸上開說明,可知白華 現象必須係水分滲出混凝土,其內成分與空氣中二氧化碳 產生化學作用始會產生,單純於表面噴水並無法造成白華 ,是被告上開辯解及指摘,要屬其一己之猜測,要乏所據 ,不足採信。
(二)原告主張系爭4樓之1房屋漏水係系爭5樓之1房屋防水層失 效所造成,被告應將系爭5樓之1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並對 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 置辯,是系爭4樓之1房屋滲漏水之原因為何?與系爭5樓



之1房屋是否有關?若有,系爭5樓之1房屋應如何修繕, 始能達到不致造成系爭4樓之1房屋滲漏水之情形?經查: 1.經兩造合意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漏水原因 ,鑑定結果認為:「於當日(110年9月23日)在(系爭5 樓之1房屋)主臥室浴廁測試『試水』過程中,從浴缸維 修孔,可見到浴缸外側及排水口之處,有微量之流水情況 ,也見到原告主臥室浴廁頂板和電燈之處,有微量之水滴 和潮濕現象...鑑定研判該微量之流水,應該是從浴缸與 牆壁之交接處的縫隙滲入,雖然該處有施作矽利康防水, 但仍未達到完全不滲漏程度...再鑑定分析該微量水將會 滯留在浴缸下方的地面,而防水層又已年久失效,滲流水 穿透防水層破裂縫隙,再往下流動,俟該地面處的樓板混 凝土吸水飽和之後,則會從樓板之微細裂縫,滲流到原告 主臥室浴廁的頂板,所以鑑定研判『試水』過程,才會見 到原告浴廁混凝土頂板及電燈處的微量水滴」等語,有高 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高市土技鑑字第110-304號鑑定報告書 (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
2.參諸鑑定人實地勘查現場狀況,並以系爭5樓之1兩間浴廁 實際注水,於浴缸及地板裝水實際測試24小時,依據學理 根據,本諸專業知識認定系爭房屋漏水原因,其在浴缸維 修口及系爭4樓之1主臥浴廁混凝土頂板微裂處及電燈處, 發現有微量之水滴,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鑑定報告 第52、64頁),被告雖陳稱:這是原告自己噴水、修圖的 照片云云,惟上開照片為土木技師拍攝,要非原告所自 行製作,且鑑定報告第64頁之照片係土木技師在系爭5樓 之1浴廁浴缸維修口所拍攝,其位置位於被告之住家內, 亦非原告所得能自行出入,故被告上開質疑,要屬無據, 上開測試內容要屬可信。是系爭5樓之1房屋之浴廁交接處 有縫隙,被告使用浴廁後,水分會滲流至下方,惟一般防 水材料使用年限約在10-20年,而兩造之房屋均於84年間 左右建造完成,至今顯然已經逾越防水材料之耐用年限, 故防水層失效後,水分滲流至系爭4樓之1房屋之天花板, 造成系爭4樓之1房屋天花板滲漏水,是原告主張因系爭5 樓之1防水層失效造成系爭4樓之1房屋滲漏水之損害一情 ,並非無據,堪以採信。
3.而鑑定人即技師吳家德到庭證稱:6-8月係颱風雨季,惟 比對現場與本院32頁原告提供之臥室天花板照片,沒有擴 大損害的狀況,故可以排除室外牆滲水,故可以認定系爭 4樓之1房屋之前有漏水,但在鑑定期間已經沒有漏,若是 系爭5樓之1房屋浴室仍繼續使用,有可能會漏水,兩間浴



廁都有可能是滲漏的原因等語(見本院卷第130-134頁) ,技師劉昌南則證稱:之前應該漏水很嚴重,且持續一段 時間才造成白華,如果防水層失效,水進入防水層,水會 到處跑,有可能跑到隔壁主臥室的浴室,也會跑到隔壁房 間,甚至客廳之後才往下滲水,水到防水層後是走平面, 不一定公共浴廁漏水就會直接表現在樓下天花板的相對位 置等語(見本院卷第134-137頁)。是系爭4樓之1房屋外 牆雖見有水漬,惟依中央氣象局高雄市左營氣象站110年6 -8月之降水量,每月均有500-800公釐之雨量(見鑑定報 告96-98頁),足見雨季期間雨量甚大,惟原告於110年4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曾提供近日拍攝之系爭4樓之1房屋天 花板之照片,其白華現象技師勘驗時相仿,並未有擴大 之情形,故得以排除該天花板之白華是外牆滲水所造成之 可能,而經由試水之過程,已知系爭5樓之1房屋浴廁之水 分會經由地板滲漏至系爭4樓之1房屋天花板處,故系爭4 樓之1房屋之天花板滲水之原因,得單獨認定係系爭4樓之 1房屋滲漏水之原因,即為系爭5樓之1地板防水層失效所 造成。
4.而被告固然在其主臥浴廁堆放滿雜物,宣稱已經久未使用 該間浴廁,而其公共浴廁牆面施作矽利康及塗上防水漆, 故技師在公共浴廁試水時,尚未發現公共浴廁滲漏點,惟 被告所辯未使用主臥浴廁及在公共浴廁施作矽利康及防水 漆之時間均屬不明,參諸原告陳稱其滲漏早已自106年即 開始等語,堪認其滲漏已維持一段時間,而被告現在未使 用主臥浴廁及在公共浴廁施作矽利康、防水漆一情,要核 與系爭4樓之1房屋於鑑定期間已無繼續漏水之情形相符, 有熱像儀現場檢測照片附卷可參(見鑑定報告第79-83頁 ),益見系爭4樓之1房屋之漏水與系爭5樓之1房屋有關, 被告改善浴廁使用環境及狀況後,系爭4樓之1房屋即因此 不再發生漏水,惟防水層失效之問題若未改善,則被告之 後若繼續使用浴廁,則滲漏水仍會繼續發生,此參諸技師 劉昌南證稱:兩間浴廁都有可能是漏水原因,沒有使用後 ,沒有水當然不會漏水,但是客臥的部分有可能會進去的 ,只要客臥的防水失敗,就會漏,矽利康暴露在外面,效 用期間不會太長等語(見本院卷第135、136頁),是系爭 5樓之1房屋之防水層仍須以附件方式修復,始能杜絕防水 層失效漏水之問題,而無法以鑑定期間系爭4樓之1房屋未 漏水,即認其無修復漏水之必要。
5.而系爭4樓之1之漏水應如何修復,經系爭鑑定報告提供兩 種修復方式意見,該兩種修復方式均必須自系爭5樓之1房



屋為之,故被告自應配合原告修復,始得阻止系爭4樓之1 房屋繼續滲漏水,而修復方案一為整間浴廁應將設施拆除 或打除,重新施工安裝,達到防水目的,修復方案二則為 於地板及浴缸底部,採取結晶滲透公法,在牆壁部分,採 取塗佈工法,以達防水目的。而原告請求以修復方案一為 修復方法,參諸鑑定人吳家德證稱:結晶滲透工法也有它 的風險,不是百分之百,廠商作完會以發泡劑去補強,修 復方案一的好處是肉眼可以看到,缺點是屋主要同意,施 工過程也會影響鄰居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鑑定人 劉昌南則以:結晶滲透工法目前還有專利施工方法也有 專利,所以使用上不是那麼普遍,這材料用結晶把裂縫堵 住,就不會漏水,但不是每個裂縫可以補到,所以有風險 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是修復方案二固然有不用全 部打除之優點,惟其因有專利普遍性尚不及修復方案一 ,且有修復率並非百分之百之風險,故原告主張本件應採 修復方案一為本件修復方法,尚屬有據,故採為本件修復 漏水之方法。
(三)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 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4樓之 1房屋之滲漏水,乃因系爭5樓之1房屋防水層年久劣化, 無法達到防水效果,故長期滲流水從樓板之微細裂縫,滲 透到系爭4樓之1房屋室內天花板,業已認明如前,是此部 分既為系爭5樓之1房屋之專有部分,其修繕費用自應由被 告負擔。被告固抗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 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系爭4樓之1、5樓之1樓地板之修繕,其費用應由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兩造共同負擔等語,惟參 諸系爭4樓之1房屋漏水之情形,係因系爭5樓之1房屋浴室 之地坪防水不良、防水材料老(劣)化所致,已如前述,其 並非為樓地板內之管線,其位置亦位於系爭5樓之1房屋之 專有部分處,而該滲漏水之水源與系爭5樓之1房屋浴廁用 水密切相關,而該部分樓地板之防水層係專供系爭5樓之1 房屋作為浴廁功能所使用,自屬系爭5樓之1房屋所專用之 設施,應由系爭5樓之1房屋區分所有權人即被告負責修繕 、管理、維護,被告未盡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致上 開樓地板地坪之防水不良、防水材料老(劣)化,造成系 爭4樓之1房屋漏水,其修繕費用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 致,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負擔全部修繕費用。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 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損害賠償,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 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所有系爭4樓之1房屋室內之天花板 、牆壁因漏水受損,有嚴重白華及油漆剝落,需刮除清理 ,以適當防霉型清潔劑處理後,重新打磨、批土及一底二 度油漆,系爭鑑定報告書估算回復原狀費用合計43,000元 (次臥室40,000元+客廳及主臥3,000元=43,000,見系 爭鑑定報告書第15頁),上開估價費用既係經專業鑑定人 員於現場進行會勘後估算之內容,經鑑定人證稱:會勘時 我們有邀請專業廠商去看現場,價格我們廠商我們 解釋說明後,合理的報價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是 上開回復原狀費用,應屬必要之修繕範圍,是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4樓之1房屋室內回復原狀之必要修復費用43,0 00元,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及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5樓之1房屋依附件所 示之修復方式,修復至不漏水程度,及給付原告43,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件: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高市土技鑑字第110-304號鑑定報告書所載之:「1.依坊間一般修復原則,均採用『總包方式』承攬施工,從整間原有浴廁之浴缸、馬桶、面盆、水電設施...等全部拆除,牆壁、地板之磁磚全部打除。2.重新施作泥作打底工程後,於



牆壁及地板施作防水材料,並經試水完成,再貼飾磁磚,安裝原有設施(同原有廠牌)。3.清理建築廢棄物及運除作業。4.專業廠商採用『總包方式』,估價二間浴廁,約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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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