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2號
CTDV,111,司票,72,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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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聲 請 人 江聲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志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全部請求金額貳佰萬元及附表中票號783030之金額是
  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台端聲請狀之附表中票號7830
  30之金額記載為『伍拾萬元』,而系爭本票所載為『新台幣
  拾伍萬元整』)。
二、承上,若請求金額無誤,請提出正確金額及票號之本票原本
  ,並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內容。
三、相對人曹志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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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