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聲 請 人 江聲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志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全部請求金額貳佰萬元及附表中票號783030之金額是
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台端聲請狀之附表中票號7830
30之金額記載為『伍拾萬元』,而系爭本票所載為『新台幣
拾伍萬元整』)。
二、承上,若請求金額無誤,請提出正確金額及票號之本票原本
,並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內容。
三、相對人曹志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