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7號
CTDV,111,司票,7,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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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裕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曼毓洪俊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吳曼毓洪俊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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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