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裕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曼毓、洪俊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吳曼毓、洪俊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