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9號
CTDV,111,司票,39,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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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張國裕 
代 理 人 王鶴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微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求金額、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本票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台端聲請狀並無附表)
  。
三、相對人黃微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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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