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號
CTDV,111,司拍,3,2022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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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欽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華榮林慧美
之繼承人、林春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淑美林慧美之繼承人
樊林貞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秀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金
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貴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華欽、林春美、林淑美已死亡,仍將該三人列為相
  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
  正。
二、借款金額新臺幣1,760,000元部分,依抵押貸款約定書第八
  條(加速條款)第二、㈣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書面通知加速條款之相關明文件,或提出
  於被繼承人林慧美生前時,已對被繼承人林慧美書面通知加
  速條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及通知掛號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
  明已合法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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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