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欽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華榮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春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淑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樊林貞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秀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金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貴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林華欽、林春美、林淑美已死亡,仍將該三人列為相 對人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 正。二、借款金額新臺幣1,760,000元部分,依抵押貸款約定書第八 條(加速條款)第二、㈣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書面通知加速條款之相關明文件,或提出 於被繼承人林慧美生前時,已對被繼承人林慧美書面通知加 速條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及通知掛號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 明已合法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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