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欽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華榮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春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淑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樊林貞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秀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金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貴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華欽、林華榮、林春美、林淑美、樊林貞美 、林秀美、林金美、林貴美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八 小段137地號土地及其上61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 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 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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