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號
CTDV,111,司拍,3,202201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欽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華榮林慧美
之繼承人、林春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淑美林慧美之繼承人
樊林貞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秀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金
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林貴美即林慧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華欽林華榮、林春美、林淑美、樊林貞美
  、林秀美、林金美、林貴美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八
  小段137地號土地及其上61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
  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
  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