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 請 人 吳琅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進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蘇進興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左南段128-1 、128-2 、128-3 地號土地及其上395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時間為110 年8 月11日,迄今已逾5 個月之久,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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