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號
CTDV,111,司拍,13,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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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琅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進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蘇進興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左南段128-1 、128-
2 、128-3 地號土地及其上395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
端提出謄本列印時間為110 年8 月11日,迄今已逾5 個月之久,
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
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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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