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號
CTDV,111,司催,7,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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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委任書其代理人未簽章,若需委任代理人請提出有委
  任人及受任人簽章之委任書。
二、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
  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地、到期日、票據號碼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
  報案記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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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