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委任書其代理人未簽章,若需委任代理人請提出有委
任人及受任人簽章之委任書。
二、貴公司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
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地、到期日、票據號碼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
報案記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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