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0號
CTDV,111,司催,10,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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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雀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票是交付「廠商」前遺失,亦或交付「廠商」後遺失
  ?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廠商」後始遺失;或執票
  人(即廠商)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
  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廠商」名稱,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
  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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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