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曾雀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票是交付「廠商」前遺失,亦或交付「廠商」後遺失
?
二、承上,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廠商」後始遺失;或執票
人(即廠商)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
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廠商」名稱,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
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
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