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2號
CTDV,111,司促,98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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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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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