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1號
CTDV,111,司促,981,202201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榮輝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金1,269,409元之違約金計算期間是否有誤?若有
  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陳榮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