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榮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本金1,269,409元之違約金計算期間是否有誤?若有 誤請具狀更正。二、債務人陳榮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宏順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