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50號
CTDV,111,司促,950,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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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盧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炳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新台幣50萬元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系爭本
  票有無現實提示?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
  、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
  之意。)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即110年5月20日)起算之
  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更改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即
  110年10月15日)起算?
三、債務人盧炳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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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