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盧玉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炳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新台幣50萬元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系爭本
票有無現實提示?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
、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
之意。)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即110年5月20日)起算之
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更改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即
110年10月15日)起算?
三、債務人盧炳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