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5號
CTDV,111,司促,945,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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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郭土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
  捌仟陸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分別於⒈民國92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
  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之2 %) 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
  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
  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⒉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
  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
  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27491元,其餘所示各筆貸款
  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
  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
  滯利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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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