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5號
CTDV,111,司促,935,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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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家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0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
  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
  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下同﹞9,439 元( 含本金6,718 元、利息2,721
  元) 及其中6,718 元自110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8 月21日與交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
  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銀行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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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