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4號
CTDV,111,司促,914,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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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游欽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3283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154994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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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