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游欽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3283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154994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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