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號
CTDV,111,司促,82,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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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裕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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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