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裕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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