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0號
CTDV,111,司促,800,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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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陳貴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買錦治、許宏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宏吉詐騙台端之證明文件。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許宏吉詐騙台端之證明文件,則對債務人
  許買錦治請求之依據為何?
四、請具體載明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何?是否更正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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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