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洪文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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