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號
債 權 人 吳俊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錫、曾冠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志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冠團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