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號
CTDV,111,司促,59,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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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號
 
債 權 人 吳俊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錫曾冠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志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冠團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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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