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8號
CTDV,111,司促,538,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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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貴祥 

債 務 人 林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玖佰壹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98年8月21
   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34030號 )受讓有限責任高雄第二
   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其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述明、請准備查。
  ㈡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㈢緣相對人黃貴祥林美英為連帶保証人於民國83年11月10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
   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約定每月10號繳納當
   期利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0.1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
   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
   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
   ,除按原放款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及授
   信約定書為證。
  ㈣查相對人等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1,376,913元不為繳納,依
   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連帶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迭
   經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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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