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李典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聖泰、顏國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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