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0號
CTDV,111,司促,530,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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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代 理 人 李典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聖泰顏國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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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