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2號
CTDV,111,司促,492,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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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債 權 人 張德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忠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劉忠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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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