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7號
CTDV,111,司促,447,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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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王靖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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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