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6號
CTDV,111,司促,436,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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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債 權 人 陸秀妹 
代 理 人 涂序光律師

債 務 人 何鍾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惟債權人就前開請求,僅提出其中1,000,0
  00元、1,000,000元之借據2紙,剩餘1,000,000元部分雖提
  出設定3,000,000元普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然上開抵押權登記文件僅得作為釋明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間有抵押權存在,而非得作為釋明兩造
  間消費借貸關係之抵押債權證明文件,綜上。債權人就其中
  1,000,000元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則債權人請求逾主
  文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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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