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7號
CTDV,111,司促,387,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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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石振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876 元,經債權人多次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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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