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黃竹安
債 務 人 曾信慧即恩典手創禮品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寄賣珍珠手錶扣成
後新臺幣(下同)1,424 元、寄賣31件商品價值合計37,770
元、展示架、包裝盒袋成本500 元、及返還12月寄賣櫃位租
金4,640 元,合計44,334元,債權人請求逾所示之金額,
與其請求項目加總金額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