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黃竹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信慧即恩典手創禮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珍珠手錶及其他31件商品售價、展非架、包裝盒成本
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台端提出匯款單所載計算式,台端給付12月大立租金為5,
800 ×80% ,則台端請求返還5,800 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