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許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許文和於民國104 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68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6.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 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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