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9號
CTDV,111,司促,20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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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剛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
二、請求櫃台電話599 元、住戶公告300 元、櫃台計算機500 元
  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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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