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剛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
二、請求櫃台電話599 元、住戶公告300 元、櫃台計算機500 元
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