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抗 告 人 劉宏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進文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1 年1 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