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2號
CTDV,111,勞執,2,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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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進文 
相 對 人 劉宏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0 年1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勞資爭議 ,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分10 期給付,並自110 年12月8 日起按月給付1 萬元,如有一期 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於110 年12月8 日給付 1 萬元,餘款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就餘款9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第1 點約定:「協商後,雙方以10萬元達成和解, 資方將分10期給付,每月為1 期,每期給付金額為1 萬元整 ,並於110 年12月8 日為第一期給付日,至111 年9 月8 日 止,給付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工作日,資方於每期給 付日將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勞方原發薪帳號內,資方如有一 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雙方並自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 」,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又相對人僅於110 年12月8 日給付第一期款1 萬元, 迄今已逾1 月仍未給付第二期款,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郵局存摺明細可稽,依 兩造約定未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就未付之9 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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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