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吳名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發覺遺失,茲 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 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聲請刊登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 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 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月14日 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 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 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4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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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259號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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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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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1-NX-6822-0 │股票│1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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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NX-12510-9 │股票│1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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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9191-0 │股票│1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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