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16號
CTDV,110,除,316,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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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林立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1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0 年8 月9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1 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 年8 月25 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8 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12月3 日 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家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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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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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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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5615-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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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4ND035616-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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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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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