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2號
CTDV,110,重訴,72,202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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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
稅捐稽徵處陳吳秀蘭陳富金陳淑珍陳淑紋陳淑娟
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6,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
8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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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