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高雄
市稅捐稽徵處、陳吳秀蘭、陳富金、陳淑珍、陳淑紋、陳淑娟間
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6,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
8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