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20號
CTDV,110,重訴,120,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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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顏國峰 
被   告 林坤正(即林郭素華承受訴訟人)

      林信安(即林郭素華承受訴訟人)

      林聖智(即林郭素華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坤正林信安林聖智為被告林郭素華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郭素華已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死亡,其配偶林義 治前於107 年9 月26日死亡林郭素華之法定繼承人為子女 林坤正林信安林聖智等3 人,且其等均無陳報拋棄繼承 之情事,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5 、56、58至60頁、第75至77頁)。因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林坤正林信安林聖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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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