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程愛田
程登源
程姚春
程政群
程政鉅
程珍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吳珮芳律師
被 告 程仁弘
被 告 程仁加
被 告 程翊庭
被 告 程珍菊
被 告 程珍玉
被 告 程子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主張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 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