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葳宸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 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提 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經本院於110年12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110年 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均仍未繳納,故本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