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40號
CTDV,110,補,840,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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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王映璇即王月英

      卜梅菁 

      卜文秀 
      卜愛娣 
      卜秋雲 
      卜千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抵押權人卜莊連
裡對被告王映璇即王月英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
0 ○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2分之3 )於民國90年2 月13
設定登記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卜梅菁卜文秀卜愛娣、卜
秋雲卜千玲卜莊連裡之繼承人應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經核
擔保物價值為6,541,800 元(即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37782
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該供擔保物鑑定價格),低於擔保債權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4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
,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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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