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22號
CTDV,110,司執消債更,122,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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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請人即債 尤璟盛即尤吉盛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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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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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 無不動產或存款,僅有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 臺幣(下同)18,274元;目前任職於振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擔任房屋仲介員,無年終、考績獎金等,每月平均收入約 20,000元,目前在外租屋居住,每月租金3,600元等情,以 上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南壽保單字第C1 368號函及本院111年1月25日調查筆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本院認應以現職薪資平均即20,000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



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包括投保人壽之 保險解約金18,274元,分成72期,每期清償254元,在更生 方案中一併履行,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包含 保險解約金)清償5,25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另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依法應以111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17,303元為限,惟債務人表示 為了盡最大的清償誠意,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縮減為15,0 00元,剩餘5,000元清償各個債權人,以提高清償的金額 ,本院認為應屬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 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板信銀行 1,191,162 74.44% 3,911 聯邦銀行 408,896 25.56% 1,343 債權總額 1,600,058 每期清償總額 5,254 清償成數 23.64% 還款總額 378,288 補充說明: 本件僅有1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收款及撥款作業,請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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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