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92號
CTDV,110,司促,17892,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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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債 權 人 張志全 

代 理 人 張玉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華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張華容向其借款新臺幣50,000元,詎 債務人張華容借款後失聯,電話拒接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張 華容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民國98年5 月1 日 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正之本票所載:「憑票准於98 年5 月1 日無條件擔保兌付吳甲明或其指定人」,則債權人 非上開本票之受款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11 年1 月6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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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