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404號
CTDV,110,司促,17404,202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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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0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李登再即李振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吳秀鈴即李振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振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參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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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