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進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家逸及鄭傑仁即鄭傑文遺產管理人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