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請人即債 張嘉元
務人
代理人(法 陳清和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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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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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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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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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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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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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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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現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無
財產亦無保單,需與手足共同扶養母親,及單獨扶養一名未
成年子女,以上有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
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薪資明細表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內政部移民署回函、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承上,本院認
應以聲請人每月平均之收入新臺幣(下同)39,312元認定聲
請人還款能力,較能反映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1
期,6 年共計72期,共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自聲請人收受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至114 年9 月止,每
期清償7,794 元;第二階段自114 年10月起至72期滿止,每
月清償4,294 元,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
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
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母親,以111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標準之1.2 倍17,303元為標準,與四名手足分擔後,
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母親之費用不得高於3,461 元,聲
請人主張每月支出3,000 元,應屬可採。
(三)另聲請人主張其外籍未婚妻遭雇主提前解雇,已依規定
遣返離境,迄今仍無法入境,故僅能獨力扶養一名未成
年子女,上開事實經本院查核屬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函在卷可稽;又該未成年子女滿五歲
前,每月可領取3,500 元之育兒津貼,故每月扶養費為
12,509元(計算式:16,009-3,500 =12,509),滿五歲
後則回歸每月16,009元。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
費、業務支出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幾乎皆用於清償,
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更生方案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每期清償額 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215元 10.07% 785元 433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637元 4.48% 349元 192元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902元 25.99% 2,026元 1,116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4,701元 28.09% 2,189元 1,206元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40,348元 31.37% 2,445元 1,347元 加總 1,084,803元 100.00% 7,794元 4,294元 清償成數 6年72期共清償:466,668元 清償成數:43.01% (貨幣單位:新臺幣) 補充說明 1.第一階段自聲請人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翌月起至114年9月止。 2.第二階段自114年10月起至更生方案履行滿72期止。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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