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9號
CTDM,111,聲,99,202201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鐘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鐘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鐘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9 年2 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11 年1 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717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25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