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號
CTDM,111,聲,29,202201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益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益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益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及9 月確定,並 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2 年14日及前揭徒 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 月5 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88121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946 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