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6號
CTDM,111,聲,116,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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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俊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俊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俊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3 月確定, 並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111 年1 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7750 號核准假 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10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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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