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NGOC ANH(中文姓名:黎玉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NGOC ANH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LE NGOC ANH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 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電動自行車 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 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前無酒後駕車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又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自陳為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 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另查被告為越南籍之外國人,為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之合法來台工作者,居留期限至民國111 年5 月25日,為合 法居留,此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份在卷可佐(見警卷 第21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品 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之必要。
四、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良有 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 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 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 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自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冀 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又被告倘違反前揭 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 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3號
被 告 LE NGOC ANH (越南)
男 28歲(民國82【西元1993】
年6月16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
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S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NGOC ANH(中文名:黎玉英)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23時 30分許至翌(30)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橋頭區成功路某
薑母鴨店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凌晨1時 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電動自行 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散發酒味,而於同 日凌晨1時3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 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 NGOC ANH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鄭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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