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43號
CTDM,110,訴,243,202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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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3號
被   告 詹偉迪(CHAM WEE TEE)



任辯護人 洪誌謙律師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被   告 顏嘉偉(GAN CHIA WEI)




      曾志銘(CHAN CHEE MINE)




上 二 人
任辯護人 陳韋樵法扶律師
被   告 RUDI PRAYITNO



      SUPRIADI



      IKHWANSYAH



上 三 人
任辯護人 謝昌育法扶律師
被   告 JONI TARIGAN



      AKHMAD FARIZAL



      MULIADI


上 三 人
任辯護人 王芊智法扶律師
被   告 RUSLAN


      JUNAIDI AKHYAR



      TOMMY SYAHPUTRA



上 三 人
任辯護人 陳慧錚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偉迪( CHAM WEE TEE) 、顏嘉偉( GAN CHIA WEI) 、曾志銘(CHAN CHEE MINE) 、RUDI PRAYITNOSUPRIADIIKHWANSYAHJONI TARIGAN、AKHMAD FARIZAL、MULIADIRUSLANJUNAIDIAKHYARTOMMY SYAHPUTRA 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詹偉迪( CHAM WEE TEE) 、顏嘉偉( GAN CHIA WEI) 、 曾志銘( CHAN CHEE MINE) 、RUDI PRAYITNOSUPRIADIIKHWANSYAHJONI TARIGAN、AKHMAD FARIZAL、MULIADIRUSLANJUNAIDIAKHYARTOMMY SYAHPUTRA 等12人,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 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12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堪認有逃亡之可能;另認被告顏嘉 偉、曾志銘有勾串共犯之虞,均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等替代手段加以防免,均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就被告12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另就被告顏嘉偉、曾



志銘再依同條項第2 款之規定均裁定羈押,並自民國110 年 7 月14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10月14日、同年12月14日第1 次、第2 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第2 次延長羈押2 個月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 年1 月24日、同年月28日訊問被告12人後,依其等供述內容 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12人犯罪嫌疑仍為重大。又被 告12人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當事人面 臨此等重罪追訴不免畏罪逃亡,係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 被告12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如任其等在 外,將來容有影響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疑慮,因認被告12 人均有相當理由堪認有逃亡之可能,而認被告12人均有羈押 之原因。再衡酌本案被告12人等所涉嫌運輸之第三級毒品數 量龐大,對於整體社會治安、國人健康影響甚鉅,且考量命 被告1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手段,均不足以確保 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 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並參酌被告12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 因認被告1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均有延長羈押之必 要,被告12人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均自111 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筠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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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