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58號
CTDM,110,簡上附民,5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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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蔡函芸

被   告 曾基國



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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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