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4年度,755號
CHEV,94,彰小,755,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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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小字第7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訴訟代理人 陳斯雨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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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